这是一采石场的合伙协议内容:
一、乙方承认甲方原企业作价140万元,未售出产品作价40万元,原料作价40万元,甲方总计220万元。
二、甲方承认并认可乙方投入扩建、改建投入现金82万元。
三、双方约定,合伙经营后所产生利润分配时按5:5比例分配,不按投资及作价数额分配。
四、遇有国家征用及社会占用时双方同意先将二人的原企业价款及投入现金支付后按各5%比例分配,不按作价及投资比例分配。
我想请问协议第三条中的利润分配在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我认为第三条中所说的利润分配应该是抛出第一、二条中共计的302万元的投入后的所得利润平分。还是不抛出投入直接平分。法律中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