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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免税权与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处理

未知

放弃免税权与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处理

 (一)放弃免税权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二)兼营减免税项目的处理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