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问答网

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未知

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一、税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纳税人销售其他现代服务,税率为6%。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纳税人提供其他现代服务,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零税率及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现代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2)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3)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4)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5)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现代服务:

(1)知识产权服务;

(2)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3)鉴证咨询服务;

(4)专业技术服务;

(5)商务辅助服务;

(6)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现代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现代服务的退税率为其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对实行退(免)税办法的现代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认定其出口价格偏高,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现代服务,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现代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上述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现代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现代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征收率

(一)一般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规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一,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第三,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

第四,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 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一)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兼营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