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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未知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问: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第2点“备案程序”明确,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技术开发享受免增值税优惠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后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