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版权声明:本文发布于会计问答网 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