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能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能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本公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本文发布于会计问答网 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