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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返利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未知

实物返利销售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五、关于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一)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移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

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

根据上述规定,返利部分属于可变对价,这部分不确认收入。实物返利,实质上对于销售方来说,一方面是给与客户的返利,另一方面是客户用返利购买了本公司的货物。因此,返利部分不确认收入,同时,客户达到返利规定的条件,销售方给与客户交付货物时,这部分实物确认收入。